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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资企业申报所得税方便多了

录入时间:2004-08-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5/2004信息】 6月3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做 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 [2004]082号),取消了13项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下放了2项企业所得 税审批(核)项目,并对相关的后续管理做出具体规定。这简化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申 报的手续,纳税人办理涉税事宜更方便了。   取消亏损弥补的审核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的亏损弥补审核。取消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 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取消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的这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可以按照《企业会 计制度》和自身情况自行改变成本计算方法、间接成本分配方法、存货计价方法,但 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改变计算方法的情况,说明改变计算方法的原因,并附股东 大会或董事会、经理(厂长)会议等类似机构批准的文件。   取消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 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 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 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 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 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取消此项审批后,纳税人可以根据上述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技术开发费的加计 扣除,但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技术开 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发费实 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   取消经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的审批   财税字[1994]001号文件规定,经税务机关审核,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 术产业开发区内的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 得税;国务院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的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免征 所得税2年。   取消此项审批后,凡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设立经营的内资企业,经有关 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均可自主申报享受上述优惠政策。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 报时,应附送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格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及高新 技术产品或项目的有关资料。   取消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的认定   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 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 得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软件企业的有关政策。软件企业需要认 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产品需要认定。    取消此项审核后,凡符合《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信部产联 [2000]968号)、《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软件产品管理 办法》(信息产业部第五号令)规定认定标准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 企业可依据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的认定材料申请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但应向主管 税务机关附送认定证明材料及有关资料。   取消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核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这项核定取消后,由省级税务机关制定 确定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限的具体标准,主管税务机关和纳税人按此确定按月还是按季 预缴。   取消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和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特殊行业 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取消此项审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按照现行规定执 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取消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的审批   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规定的这项审批取消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 报时,应附报行使出资者职责的有关部门制定或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并按“两个低 于”和实际发放原则对工效挂钩工资申报扣除。   取消提取坏账、呆账准备金和坏账、呆账损失的审批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 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提取坏账准备金。   取消此项审批后,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说明坏账、呆账损失是采取直接核 销法还是备抵法。   取消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的审批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 906号)规定的这项审核取消后,金融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费支出应统一 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税前 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调剂使用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审批   国税函[2000]906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所得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7号)分别规定,汇总纳税的金融保险企业, 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由总行(总公司)或分行(分公司)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 以及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通信集团公司所属省级和 省级以下电信公司、分公司的业务招待费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必须由企业提出申请, 经所在地省级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方可执行。   取消此项审批后,上述企业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有关业务招 待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过规定比例的业务招待费和业务 宣传费支出,应由汇总纳税企业统一进行纳税调整并补缴税款。   取消邮政电信企业购置仪器仪表、监控器支出的审批   国税发[1999]114号和国税发[2000]147号文件规定,邮政、 电信企业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仪器仪表、监控器等,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其购 置支出,应分期在税前扣除,扣除期限不得短于2年。   取消此项审批后,邮政、电信企业购置的不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仪器仪表、监控 器等支出,可在购置当年扣除。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应统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税前 扣除办法》关于固定资产分类标准和固定资产折旧扣除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取消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确认所得、债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 的审批   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 税发[2003]45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按 规定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企业债务重组中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债或债权人让步 确认的资产转让所得或债务重组所得、企业接受非货币性资产确认的捐赠收入,如果 金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 过5年的期间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取消此项审批后,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转让所得、债 务重组所得、捐赠收入,占应纳税所得50%及以上的,才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 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下放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审核   财税字[1999]290号文件规定,中央企业及其与地方所属企业事业单位 组成的联营、股份制企业,经省级以上主管国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地方 企业经省级主管地税局审核后,可按规定进行抵免。   该项审批下放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税务机关后,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 项目下放到省级税务机关,由省级国税局或者地税局根据征管范围分别行使审批;原 属省及省以下的审批项目,由省级税务机关本着便捷、高效和透明原则,适当调整下 放。   下放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的审批   国税发[1997]99号文件规定,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给予减 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都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地方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地方税务 局审批或确定。中央企业的减免税,属于纳税人遇有风、火、水、震等严重自然灾害 及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地区新办的企业,年度减免所得税达到或超过100万元 的,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其他企业的减免税,由省级国家税务局审批或确定。   该项审批权限下放后,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了审批权限的,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 规定的权限审批;法律和行政法规未规定审批权限的,原属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项目, 改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批;原属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的,由省级税务机关 按照减免税数额的大小制定标准,划分各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权限。 (bu20040729021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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