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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救济性捐赠如何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4信息】 2003年,某公司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 区捐赠一批价值15万元的商品,问:这笔捐赠如何在税前列支,具体应如何计算 (该公司去年的利润为320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方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为: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算企业的 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据此,上述公司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计算如下(假定无其他 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320+15=335(万元)   允许列支的捐赠额=335×3%=10.05(万元) (as20040704112)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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