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救济性捐赠如何在税前列支
录入时间:2004-07-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2/2004信息】 2003年,某公司通过市民政部门向灾
区捐赠一批价值15万元的商品,问:这笔捐赠如何在税前列支,具体应如何计算
(该公司去年的利润为320万元)?
答: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
3%以内的部分予以扣除,为计算方便,《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将具体计算程序明确为:
(一)调整所得额,即将企业已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的捐赠额剔除,计算企业的
所得额;
(二)将调整后的所得额乘以3%,计算出法定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
(三)将调整后的所得额减去法定的公益性、救济性捐赠扣除额,其差额为应纳
税所得额。
据此,上述公司允许在税前列支的公益、救济性捐赠限额计算如下(假定无其他
纳税调整项目):
应纳税所得额=320+15=335(万元)
允许列支的捐赠额=335×3%=10.05(万元)
(as200407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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