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收益是否补税应视情况而定
录入时间:2004-07-21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1/2004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并控股
几家子公司,2002年度子公司有盈有亏,按股权比例汇总后有投资收益,这几家
子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均高于或等于我总公司,既分回的红利无须补缴所得税。我有
三点疑问:
1.被投资企业2002年度盈利,我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收益,在申报
2002年度所得税时,是否并入应纳税所得额?
2.被投资企业2002年度亏损,我公司按权益法确认的投资损失,在申报
2002年度所得税时,是否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3.子公司均是通过受让股权方式控股的,受让股权时,会计上按权益法确认的
股权投资差额在每年摊销时,会有投资收益或投资损失,请问股权投资差额摊销额是
否并入所得额或允许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答:我国目前对内外资企业执行不同的所得税政策。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外商投
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境内企业)取得的利润(股息),可不计入本企业应纳税所得
额,与投资有关的费用损失也不得扣除。而内企企业执行的政策是:如果投资方实际
适用的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企业,除被投资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定期减税、免
税优惠期以外,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利润需要还原成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法补缴所得
税款。因此,即使你公司适用所得税税率高于子公司,从子公司分回的利润也无需补
税。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你公司对几家子公司控股,会计上采取权益法核算。当被
投资企业宣告分派利润时,投资方账务处理为:
借:应收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如果投资方属于内资企业,当投资方符合上述补缴税款的条件,则此笔金额需要
还原补税。如果是投资方属是外商投资企业,则此笔分录金额无需计算补缴税款。
下面再回答你提到的三个问题:
第一,由于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投资可以不计入所得额纳税,因此,投资方每一
会计年度末对被投资方税后利润按投资比例确认的投资收益,应作纳税调减处理。会
计上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贷:投资收益
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收益金额从会计利润中调减。
第二,被投资企业发生的亏损,投资方按权益法核算而确认的投资损失,也应从
所得额中予以剔除,即应对此调增所得额。会计上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贷: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
申报所得税时,将投资收益金额以会计利润为基础调增所得额。
第三,企业受让股权时确认的股权投资差额,是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的一个明细科
目,在以后每一会计年末分期摊销到投资收益科目当中。投资成本只能在转让股权时
获得扣除,而不能摊销,因此会计上因摊销股权投资差额而发生的投资收益(借方或
贷方)金额,也应在申报所得税时予以剔除。
关于权益法核算下的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还应注意下列两个问题。第一,税
法规定,会计上提取的长期股资减值准备不得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每一纳税年度
提取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应作纳税调增处理。不过,由于资产减值准备属于时间性差
异,因此,会计上因投资升值或转让股权,而冲减的长期投资减值准备,还需要作纳
税调减处理,否则会导致重复纳税;第二,无论是内资企业,还是外资企业,在处置
或转让投资时,其股权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所得总额缴纳所得税。在计算股权转让所
得时,还需注意:对转让收入或清算分配额要进行性质判断,其中源于累计未分配利
润和盈余公积的部分是股息性所得;相当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资本的回收;超过投资
成本的部分应推定为股权转让所得;低于投资成本的部分是股权转让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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