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费加计扣除 企业可自行计算
录入时间:2004-07-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5/2004信息】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
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
企业进行技术开发,支出的开发费用符合加计扣除规定的,不必经过税务机关审批,
可自行计算扣除。
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是国家为了鼓励企业投入资金进行技术开发,提高产品的技
术含量,从1996年起就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
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
152号)规定,盈利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比
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
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
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该优惠政策有三个关键点:享受优惠政策的主体是盈利企业,
亏损企业不行;开发费用增长比例达到10%以上;加计扣除额如果超过当年应纳税
所得额,只能就不超过部分扣除,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不再扣除。
经调查发现,享受到这项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多。原因很多,但企业嫌审批麻烦是
重要原因。据有关人士介绍,纳税人应按规定履行下列审核批准程序:
1.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须先立项,并编制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费预算。
2.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纳税人要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再按技
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附送立项书、开发计划、
技术开发费预算及有关资料,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无误后及时上报省级税务机关;
省级税务机关应及时审核,并下达审核确认书。
3.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纳税人要根据报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技术开发计划,
将当年和上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及增长比例和按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
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等情况,报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准后执行。
4.工业类集团公司,根据生产经营和科技开发的实际情况,对技术要求高、投
资数额大、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开发的项目,需要向所属企业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的,
经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集中提取技术开发费。集团公司向所
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必须在每一纳税年度7月1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或省级税务
机关申请。集团公司向所属企业提取技术开发费的申请,需要附报以下资料:纳税年
度技术开发项目立项书,纳税年度技术开发费预算表,上年度技术开发费决算表,上
年度集团公司会计决算报表,上一个纳税年度集团公司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税务机关
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纳税人进行技术开发,即使符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条
件,也需要经过层层审批,取得批文后才能把优惠落到实处,确实很麻烦。
国务院取消该项审批后,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后续管理办法。《关于做好已取消
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
82号)规定:取消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审批后,技术开发费的加计扣除改由纳税
人根据政策规定自主申报扣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主管税务机关着重从以下方
面加强管理:
1.纳税人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必须账证健全,并能从不同会计科
目中准确归集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
2.纳税人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报送以下材料:技术项目开发计划(立项书)和
技术开发费预算,技术研发专门机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上年及当年技术开
发费实际发生项目和发生额的有效凭据。如经过中介机构年审的,可提供中介机构对
其技术开发费用的审核确认报告。
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进行认
真审查评估。着重审查其账证是否健全,技术开发费用的范围是否符合财工字
[1996]41号和国税发[1996]152号的规定。对账证不健全,不能完
整、准确提供有关资料的纳税人,不得享受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政策。
对比前后的规定,纳税人在技术开发项目立项后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加计
扣除申请,自然也就不需要取得省级税务机关下达的审核确认书。只需要在办理年度
纳税申报时报送与技术开发相关的材料即可。但纳税人也必须注意:技术项目开发计
划(立项书)和技术开发费预算仍然不可少;企业账务处理必须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
进行,做到账证健全,能正确反映技术开发费用的支出。
(a2004071300612)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