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税收政策导读: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地方管理后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国税函[2004]042号文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的实施意
见〉的通知》(中办发[2000]27号)的有关规定,现对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
后有关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如继续承担军品生产、维修、供应任务的,可在2004
年底前继续免征企业所得税。军队保障性企业移交后进行改组改制的,不予免征企业
所得税。
文件全文详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7-3-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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