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支付补偿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录入时间:2004-06-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6/29/2004信息】 问:关于企业对解除劳动合同职工支付补
偿费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问题?
答: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2]526号)文件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支付给职工的一
次性补偿金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918号)精神,现明
确:企业对已达一定工作年限、一定年龄或接近退休年龄的职工内部退养支付的一次
性生活补贴,以及企业支付给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一次性补偿支出(包括买断工龄支
出)等,可在发生当年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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