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基数如何确定
录入时间:2004-06-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1/2004信息】 我公司1999应交所得税600万元,
2000年度获得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100万元,未享受抵免前应交所得
税500万元,因当年应交所得税没有增长未予抵免。2001年我公司又获得技术
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额180万元,当年抵免前应交所得税700万元。计算投资
抵免所得税时目前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根据2003年4月29日中国税务报筹划周刊六版刘飞的文章
《抵免不能挤掉“两免三减半”》,文中认为,2001年累计可抵免税额:100
+180=280(万元),新增税款:700-500=200(万元),
2001年可抵免税额200万元。抵免后2001年应纳所得税额:700-
200=500(万元),累计设备可抵免额余额:280-200=80(万元)。
第二种意见:根据江苏省国税局所得税管理处的答复(参见江苏国税网站税务咨
询栏目),2001年比1999年新增所得税100万,可以抵免2000年未抵
完的可抵免额100万元;2001年比2000年新增所得税200万元,可以抵
免2001年可抵免额180万元;2001年合计可以抵免280万元,应交纳所
得税420万元。
我们是按照江苏省国税局的意见操作的,但刘飞在文中特别强调了“不能错误地
理解相关政策,有关专家正确分析如下...”,请问:以上哪种意见正确?如果第
一种意见正确,我们除了补缴所得税款外,是否还要加收滞纳金?另外,如果劳服企
业在“三免两减半”的“减半”期间,确定抵免基数时,是先减半后抵免,还是先抵
免后减半?
根据财税字[1999]290号及国税发[2000]13号文件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的国产设备,其购
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同一
技术改造项目分年度购置设备的投资,均以每一年度设备投资总额计算应抵免的投资
额,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企业所得税为基数,计算每一纳
税年度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在规定的期限内抵免。据此,江苏省国税局的答复是
正确的,你公司无需补缴所得税,也无需加收滞纳金。
对于定期减免与投资抵免的计算顺序问题,通常情况下,应当先确定应纳税额,
然后再申报减免。但由于文件强调“以设备购置前一年抵免企业所得税前实现的应缴
企业所得税为基数”,因此,正确的计算顺序是“先确定‘减半’,再计算投资抵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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