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上交管理费企业不能提供证明文件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4-06-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6/07/2004信息】 414.上交管理费企业不能提供证明文件
的处理
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应当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税务部门审
定的管理费汇集范围、金额、分配依据和方法等证明文件,经主管税务征收机关审核
后准予扣除。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发[1996]177号、京国税[1997]061号
总机构所属企业、单位提取上交管理费税前扣除,必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有审核
批准权的税务机关审核批准的管理费汇集范围、汇集金额、分配依据、分配方法等证
明文件。否则,主管税务机关不允许其税前扣除。
依据:京国税二[1999]199号、京国税[1997]0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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