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研制新品购置设备、税收滞纳金、后进先出法核算存货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十三、研制新品购置设备、税收滞纳金、后
进先出法核算存货的纳税调整
(一)资料
某股份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华地税务师事务所于2001年1月15日受托
为该企业办理200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
600万元,已按33%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对该
公司全年有关账证资料进行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本年度营业外支出账户列支金额15600元,其中,因未按约定履行合同支付给
外单位的违约金5000元,税收滞纳金及罚款6000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本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200万元,已知上年度实际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为150万元。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获准在当年度实现的所
得额中抵扣。
3.本年度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测试仪器1台,原价85000元,已提折
旧4000元。已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并获准在税前一次性扣除。
4.本公司下属非独立核算的电器经营部,其收入、成本和费用由公司在“其他
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中统一核算。对经营部的存货核算,该公司一直
采用先进先出法,由于物价持续上涨,企业从2000年1月1日起改用后进先出法。2000
年1月1日存货的价值为250万元,公司购入存货实际成本为1800万元,2000年12月31
日按后进先出法计算确定的存货价值为220万元。经重新计算,按先进先出法计算的
2000年12月31日的存货价值为45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本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按照经济合同规定支付的违约金(包括银
行存款罚息)、罚款和诉讼费可以扣除,但纳税人发生的贿赂等非法支出,以及因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000元。
2.财工字[1996]41号文件规定,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
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
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
扣除。
增长比例=(200-150)÷150×100%=33.33%>10%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0×50%=100(万元)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6)41号]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备、
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用,其中达到固定资
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按照该文件规定,在实际处理时,应在管理费
用科目中一次性提足折旧,以后年度不再提取。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81000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各项存货的发出或领用的成本计价方法,
可以采用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计划成本法、毛利率
法或零售价法等。如果纳税人正在使用的存货实物流程与后进先出法相一致,也可采
用后进先出法确定发出或领用存货的成本。按照上述文件规定,该公司不得采用后进
先出法核算,对因采用后进先出法而影响本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应作相应调整。
后进先出法营业成本=250+1800-220=1830(万元)
先进先出法营业成本=250+1800-450=16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830-1600=230(万元)
综上,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00+0.6-100-8.1+230=722.5(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722.5×33%=238.425(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38.425-198=40.425(万元)
解题指导:
技术开发费按下列方法计算扣除:(1)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
增长达到10%以上(含10%)的,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经由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增
长未达到10%以上的,不得抵扣;(2)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只能按规定据
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3)盈利企业研究开发
费用比上年增长达到10%以上的,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可就其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部分予以抵扣;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抵扣;
(4)纳税人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
除,也不得计入技术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