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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疑难案例精编: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十二、广告费、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劳 动保护费、坏账准备的纳税调整 (一)资料 华地税务师事务所于2001年2月10日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200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600万元。已按33% 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198万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证 资料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销售费用中列支广告费250万元,宣传费21万元。 2.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55.5万元。 3.公司按账龄分析法提取坏账准备。有关数据资料如下: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坏账准备年初数分别为20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年末数分别为3000万元、200万 元、50万元。其中,年末应收账款余额3000万元中包含本年度发生的关联方应收账款 100万元。 4.“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发放给公司员工的工作服,金额18万元。 5.其他资料:该公司1-12月份主营业务收入9000万元,销售折扣与折让500万元 (均在销售发票上注明),其他业务收入1000万元,营业外收入300万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0年度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 (三)解答 1.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 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纳税 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多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 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宣传费限额=(9000+1000)×5‰=50(万元),企业实际列支21 万元,允许据实扣除。 允许税前扣除的广告费限额=(9000+1000)×2%=20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50-200=50(万元) 2.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 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 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 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计算业务招待费的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扣除销售折扣与折 让)与其他业务收入,但不含营业外收入和投资收益。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9000-500+1000=9500(万元) 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1500×5‰+(9500-1500)×3‰ =7.50+24=31.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5.5-31.5=24(万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对采用备抵法核算坏账损失的纳税人,坏账准 备金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的5‰。年末应收账款包括应收票据的 金额。但对纳税人发生非购销活动的应收债权(其他应收款)以及关联方之间的任何往 来账款,均不得提取坏账准备。 税法规定的坏账准备扣除限额=[(期末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关联方)+期末应收票 据余额)-(期初应收账款余额(不含关联方)+期初应收票据余额)]×5‰=[(3000- 100+200)-(2000+100)]×5‰=5(万元); 本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期末坏账准备余额-期初坏账准备余额 =50-30=20(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5=15(万元) 4.纳税人实际发生的合理的劳动保护支出,如企业为雇员配备或提供的工作服、 手套、安全保护用品、防暑降温用品等可以在计算所得税前扣除。 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18万元。 综上,该公司2000年应纳税所得额=600+50+24+15-18=671(万元) 应纳所得税额=671×33%=221.43(万元) 应补缴所得税=221.43-198=23.43(万元) 解题指导: 由于会计上对坏账准备采用“差额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终申报缴纳所得税 时,只能在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范围内进行调整。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 坏账准备小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额,则按实际提取数在税前扣除,其差额部分 在以后年度也不得补扣。如果企业当年度实际提取的坏账准备大于税法规定的提取限 额,则应当按照其差额部分进行纳税调整。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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