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疑难案例精编:住房周转金、关联方借款利息、投资利息费用、受赠资产折旧费、房屋修理费的纳税调整
录入时间:2004-05-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8/2004信息】 十一、住房周转金、关联方借款利息、投
资利息费用、受赠资产折旧费、房屋修理费的纳税调整
(一)资料
华地税务师事务所于2001年2月10日接受某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该公司2000
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企业账面反映1-12月份会计利润总额120万元。已按33%
的所得税率提取并缴纳企业所得税39.6万元。注册税务师通过对该公司全年有关账
证资料的审查,发现以下问题:
1.“管理费用”账户列支公司上交的住房公积金12万元,列支两幢职工宿舍楼
折旧16万元。该公司将两幢职工宿舍大楼全年收取的租金收入32万元,按规定全部计
入了“住房周转金”账户。
2.6月20日,某单位将新购置的五台空调器捐赠给该公司,该公司将空调器交给
管理部门使用。五台空调器原价一共12万元,7-12月份一共提取折旧5700元。
3.12月份对办公用房进行修理,修理费用总额为20万元,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
摊销。该办公用房账面原价80万元,估计残值4万元,会计折旧年限20年,已使用12
年(包括本年度),剩余折旧年限8年,已提折旧45.6万元。
4.8月1日,因缺少流动资金,从关联方企业取得借款300万元,期限3年,年息
12%,8-12月份“财务费用”科目列支关联方借款利息150000元。该公司实收资本总
额500万元,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为7.2%。
5.10月1日,从工商银行取得贷款400万元,公司将这部分贷款直接用于投资于
甲公司,以获取甲公司25%的股权。本年度财务费用中列支这部分借款利息7.2万元。
(二)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分析计算该公司2000年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三)解答
1.税法规定,企业按规定向职工发放的住房补贴和住房困难补助,以及企业交
纳的住房公积金,在住房周转金中列支;不足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在税前
列支。另外,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出租给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
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不得提取折旧。该公司在管理费用中列支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
宿舍楼的折旧费应转由住房周转金列支,不得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6+12=28(万元)
2.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得
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700元。
3.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
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
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短于5年的期间内平均摊
销。
该公司修理费用占固定资产原值的比例=20÷80×100%=25%>20%,因此应
视同固定资产改良处理,增加固定资产原值20万元,允许从下月(次年1月)开始提取
折旧。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万元。
4.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
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实收资本50%的借款金额=500×50%=250(万元),公司实际借款金额超过了其
注册资本的50%,因此只允许按250万元借款计算应扣除利息,但对这部分利息应在
不超过金融部门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范围以内计算扣除。
允许扣除的利息支出=250×7.2%×5÷12=7.5(万元)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7.5=7.5(万元)
5.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
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万元。
综上,该公司200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280000+5700+200000+75000
+72000
=1832700(元)
应纳企业所得税=1832700×33%=604791(元)
应补缴所得税=604791-396000=208791(元)
解题指导:
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的划分按下列规定执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
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的20%以
上;(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
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