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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提取管理费

录入时间:2004-05-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7/2004信息】 394.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提取管理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对所属企业、单位进行综合业务管理和经营服务管理, 又非在行政事业编制,无编制经费,也无其他固定收入来源的行政管理机关的生产管 理部门,由行政事业机关出具非在行政事业编制和无编制经费的原始文件,以及出具 无其他固定收入的证明文件后,可比照总机构申请提取使用管理费的办法,申请批准 提取使用管理费。 依据:京国税[1997]06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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