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认定应提供哪些材料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385.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认定应提供哪些
材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企
业兴办的经济实体认定应提供的材料有:营业执照副本;由财政部门出具的《“三类
资产”认定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的主辅分离或辅业改制的证明;由经贸部门出具
的《产权结构证明》(或《产权变更证明》);原企业出具的富余人员证明(市劳动保
障部门统一印制);原企业与安置的富余人员劳动关系的变更协议及经济实体与富余
人员签订的新的劳动合同(副本);经济实体职工花名册(经济实体盖章);经济实体为
所安置的富余人员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依据:京国税发[2003]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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