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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申请安置富余人员认定地点

录入时间:2004-05-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5/13/2004信息】 384.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申请安置富余 人员认定地点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文件规定:中 央在京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应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意见和 集团公司(总公司)的认定证明及相关材料,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市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企业主管部门(集团、总公司)初审 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定。 区(县)属企业兴办的经济实体,提出书面申请,报区(县)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认 定。 依据:京国税发[2003]20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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