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新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商贸企业的减免税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4.新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商贸企业
的减免税条件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
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
(含30%),并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
核,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
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
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用的下岗失业
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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