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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减税条件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3.新办服务型企业的减税条件 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对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 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3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 务机关审核,3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减征比例=(企业当年新招 用的下岗失业人员÷企业职工总数×100%)×2。 依据:财税[2002]208号、京国税发[2003]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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