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申请再投资退税应办理的手续和报送的资料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1.申请再投资退税应办理的手续和报
送的资料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规定: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
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金的,应在其投资实际投入
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国注册
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增资证明、经有关部门认定为
集成电路企业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证明、完税凭证。
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
作为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应在其投资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
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和被投资
企业的营业执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
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证明、投资方的完税凭证。
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
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或软件企业的,应在其投资
实际投入之日起一年内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被投资企业的营业
执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集成电路生产企业、
封装企业的证明、软件企业的证明、投资方的完税凭证。
依据:京国税发[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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