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生产集成电路投资者的再投资退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5-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5/08/2004信息】 360.对生产集成电路投资者的再投资退
税规定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
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
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40%的比例退还其
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
企业所得税税款。
自2002年1月1日起至2010年底,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以其在境内取得
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封装企
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按80%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
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依据:财税[2002]70号、京国税发[200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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