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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8/2004信息】 339.对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优惠政策 2000年起,对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而新开办的企业,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 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2000]84号、京国税[2000]186号 市政府京政发[2000]35号文件规定:为安置随军家属就业新开办的企业,安置随 军家属必须占企业总人数的60%以上,并有军(含)以上政治和后勤机关出具的证明; 随军家属必须有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其身份的证明,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和 地税部门认定为劳服企业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 得税。 依据:京国税函[2001]02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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