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的征免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7/2004信息】 324.对生产副食品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
业的征免规定
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腌菜的企业和饲料加工企业在
1997年以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7)30号、京国税二[1997]189号
从1998年起,对专门生产酱油、醋、豆制品、腌制品、酱、酱胞菜的企业和饲料
加工企业恢复征税。
依据:财税字(1998)43号、京国税[1998]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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