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哪些校办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302.哪些校办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不得享受校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情况是:第一,将原有的纳税企业转为校办企业;
第二,学校在原校办企业的基础上吸收外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第三,学校向外
单位投资举办的联营企业;第四,学校与其他企业、单位和个人联合创办的企业;第
五,学校将校办企业转租给外单位经营的企业;第六,学校将校办企业承包给个人经
营的企业。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等学校和中小学的范围不包括电大、夜大、业大等各类成
人学校,企业举办的职工学校和私人办学校。
学校兴办的技工贸一体化的企业不能享受校办工厂的优惠政策。
依据:京国税[1995]0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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