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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党校所办企业的免税规定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301.党校所办企业的免税规定 党校所办企业,按财税字(94)001号规定执行。即:党校所办的校办工厂、农场 自身从事生产、经营的所得以及举办各类进修班、培训班所得暂免征收所得税。对符 合免税条件的学校之间的联营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所得,也可以暂免征收所得税。 依据:财税字(1995)93号、京国税[1995]18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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