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免税政策
录入时间:2004-04-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2/2004信息】 294.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
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免税政策
企业利用废水、废气、废渣等废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
者免征所得税。具体是指:
第一,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
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二,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沪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
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第三,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
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依据:财税字[1994]001号、京税二[1994]26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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