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会议费、差旅费应提供合法凭证
录入时间:2004-04-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0/2004信息】 263.会议费、差旅费应提供合法凭证
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
扣除。
差旅费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
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
支付凭证等。
依据:国税发[2000]84号、京国税[2000]1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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