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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不得扣除项目--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

录入时间:2004-04-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6/2004信息】 226.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 的部分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不得税前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 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指纳税人参加财产保险后,因遭受自 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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