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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199.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 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 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疫情解除后停止执 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发[2003]107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指县级以上政府, 捐赠凭各级政府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开具的收据在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财税[2003]106号、京国税发[2003]10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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