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199.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各级政府民政部门、卫生
部门捐赠用于防治非典型肺炎的现金和实物,以及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
会向防治非典型肺炎事业的捐赠,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全额扣除;疫情解除后停止执
行。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发[2003]107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指县级以上政府,
捐赠凭各级政府部门、卫生部门、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国慈善总会开具的收据在企业
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依据:财税[2003]106号、京国税发[2003]1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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