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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录入时间:2004-04-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5/2004信息】 193.向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 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准 予全额扣除。 这里所称老年服务机构,是指专门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文化、护理、健身等 多方面服务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养老 院)、老年服务中心、老年公寓(含老年护理院、康复中心、托老所)等。 依据:财税[2000]97号、京国税所[2000]732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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