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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税前准予扣除项目——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

录入时间:2004-04-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9/2004信息】 110.不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利息支 出 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 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 金融机构,是指各类银行、保险公司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非 银行金融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 向金融机构借款利息支出包括向保险企业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借款利息支出;利 息支出,是指建造、购进的固定资产竣工决算投产后发生的各项贷款利息支出;纳税 人除建造、购置固定资产,开发、购置无形资产,以及筹办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外 的利息支出,允许扣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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