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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07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7/2004信息】 近日,某地税务机关在对企业进行纳税辅 导时发现该企业对外投资时向银行借款200万元。企业将2003年度发生的11万元利息 支出,列入当年度财务费用。而税务机关却要求企业调增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发生 的利息支出记入相应的投资成本,企业财务人员对此不解。税务干部说依照《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第84号)第三 十七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 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但是,税务干部的说法是不对的,因为对这个问题已经有了新规定。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45号)第一条的规定: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发生的借款费用,符合《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三十六 条规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这个新规定执行的时 间是从2003年1月1日开始。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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