坏账损失如何确认、扣除
录入时间:2004-04-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6/2004信息】 某公司的债务人公司现已停业,虽未申请
破产,但已无人办公,该公司的担保公司也已倒闭。这笔应收账款发生在1999 年,
该公司是否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按债务人已破产、撤销来确认坏账损失,如果可
以,该公司应提供哪些资料?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收账款,
应作为坏账处理:
(一)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其剩余财产确实不足清偿的应收账款;
……
(五)逾期3年以上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
(六)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核销的应收账款。
其中,债务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所确认的坏账损失,必需有法院依法作出的
判决书才有效,而该公司的债务人公司虽已停业,但尚未启动破产程序,因此该公司
的应收账款不属于这一情况。由于这笔应收账款发生在1999年,符合“逾期3年以上
仍未收回的应收账款”的条件,该公司可按债务人逾期未偿还债务的相关规定确认坏
账损失。
该公司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发票、记账凭证及企业的应收账
款催收记录、注册会计师出具的报告或司法机关的判决书等主管税务机关视具体情况
要求的相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可准予税前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原则上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经报税务机关批准,
也可提取坏账准备金。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发生的坏账损失,应冲减坏账准备金;
实际发生的坏账损失,超过已提取的坏账准备的部分,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已核
销的坏账收回时,应相应增加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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