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操作实务--预缴税款税率的确定
录入时间:2004-04-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5/2004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征收,分
期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政策,在预缴时,应当按照纳税期限内应纳税所
得额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2或
1/4预缴。而企业所得税除33%的税率外,还存在两档优惠税率,即年应税所得额在
3万元以下(含3万元)的企业,按18%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3万元至10万元(含10万元)的企业,按27%的税率计征企业所得税。那么企业在预缴
税款时,就存在着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某一税率,而全年汇总后却适用其它税率
的情况。此时在选择税率时,应当将当期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之后,
确定适用的税率然后再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进行计算。
附例:某企业月应纳税所得额为1万元,预缴所得税时计算步骤如下:
(1)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1×12=12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33%
(2)预缴所得税为1×33%=0.33万元
当该企业月应纳税所得额为0.3万元时其预缴所得税为
(1)换算成全年的所得额0.3×12=3.6万元(适用所得税率为27%)
(2)预缴所得税为0.3×27%=0.0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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