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若干技巧--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扣除限额的计算
录入时间:2004-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4信息】 税法规定,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为: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
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广告费(非白酒
企业)的扣除标准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
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可以看出,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扣除标准的计算基数是不同的,业务招待费是以
销售(营业)收入净额为基数,而广告费是以销售(营业)收入为基数。
附例:某企业销售收入为1800万元,销售折扣为100万元,则其广告费扣除限额
为:
1800×2%=36万元
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为:
1500×5‰+(1800-100-1500)×3‰=8.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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