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商品房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3-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7/2004信息】 某公司是一家以预售方式销售商品房的房
地产企业。由于建造的商品房均未完工,无法结转收入和成本,所以公司尚未进行税
务处理也未缴纳企业所得税。2003年9月,地税机关检查了该公司2001--2002年度预
售商品房及纳税情况,并对公司下达了补缴企业所得税的处理决定。公司建造的商品
房尚未完工,预售后当年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第2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
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因此,该公司采取预售方
式销售的商品房,应依照该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该文件规定自2003年7月1日起
执行,但此前发生的尚未进行税务处理的事项,也按本《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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