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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如何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执行,即: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 的,可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 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计提业务宣传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的营业收入不包括金融往 来利息收入。依据:国税函[2000]90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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