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的亏损如何弥补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由行业和集团公
司汇总、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在汇总、合并纳税时已冲
抵了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
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弥补。
成员企业在汇总、合并纳税年度以前发生的亏损,可仍按税收法规的规定,用本
企业以后年度的所得予以弥补,不得并入母公司的亏损额,也不得冲抵其他成员企业
的所得额。依据:国税发[1997]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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