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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取得集团公司统一向银行借款利息支出能否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集团公司统一向金融机构借款,所属企业 申请使用,不影响所属企业使用的银行信贷资金的性质,不属于关联企业之间的借款。 因此,对集团公司所属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使用的金融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凡集团 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的证明文件,其所属使用企业集团公司转贷的金融 机构借款支付的利息,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部分,允许在税前全额扣 除。依据:国税函[2002]837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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