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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公益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性 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依据:国 税函[2003]142号 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 函[2000]310号 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6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 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 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207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依据:国 税函[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 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357号 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依 据:国税函[2000]628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 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973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78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873号 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照税收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3]722号 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3] 762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 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3]763号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890 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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