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益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纳税人通过中国癌症研究基金会的公益性
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的部分,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依据:国
税函[2003]142号
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
函[2000]310号
纳税人向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企业所得税税
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6号
纳税人将其应纳税所得通过光华科技基金会向教育、民政部门以及遭受自然灾害
地区、贫困地区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个人在应纳税
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164号
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
内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207号
纳税人向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企业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
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税前扣除。依据:国
税函[2001]214号
纳税人向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
例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1]357号
纳税人向中国绿化基金会的捐赠,可按税收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依
据:国税函[2000]628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
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973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光彩事业促进会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78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性捐赠,在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
允许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873号
纳税人向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捐赠,并用于法律援助事业的,可按照税收法律、
法规规定的比例在所得税前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3]722号
纳税人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可纳入公益救济性捐赠范围,企业所得税
纳税人捐赠额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允许在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3]
762号
纳税人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金会的捐赠,企业不超过应纳税所得额3%的部分,
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3]763号
企、事业单位等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
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可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89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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