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公益性捐赠可在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扣除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
金会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舞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
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
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
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其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依据:国税函[2002]8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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