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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度后企业出售住房所得或损失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

录入时间:2004-03-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16/2004信息】 企业按规定取消住房基金和住房周转金制 度后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或部分产权)的收入,减除按规定提取的住 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账面净值和有关清理费用后的差额,作为财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 对于拥有部分产权的职工出售、出租住房取得的收入,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后,按企业和职工拥有的产权比例进行分配,企业分得的出售、 出租收入以及职工将住房再次出售后,企业按规定收到返还的相当于土地出让金的价 款和所得收益,应计入企业的收入总额,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依据:国税发 [2001]39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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