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准确记录收入是前提
录入时间:2004-02-18
【中华财税网江苏02/18/2004信息】 日前,江苏省响水县日东纺织有限公司嵇
会计来电询问,说企业在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发现公司有些会计核算与税收政
策不一致,不能准确反映企业实际经营成果。
通过了解,笔者发现企业的差错主要表现在所得税收入的申报上。为了准确核算
利润,如实申报所得税,提醒该会计在所得税收入方面需要注意四个问题。
首先,注意企业收入的完整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了应税收入
的七项内容。即: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
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企业经理应注意检查申报收入的内容是否全面。特
别是对“其他收入”的检查,应根据“资本公积”、“应付账款”、“其他应收款”、
“专项应付款”、“管理费用”等科目,分析有无属于其他收入方面的债务重组收
益、各种价内外基金收入、3年以上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收回已在税前核销尚
未冲减“管理费用”的坏账、2003年1月1日以后接受捐赠的货币性资产与非货币性资
产等方面的收益。
其次,注意收入实现的时间。《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四条规定,
纳税人下列经营业务的收入可以分期确定,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以分期收款
方式销售商品的,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购买人应付价款的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建
筑、安装、装配工程和提供劳务,持续时间超过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完成的工
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机构设备、船舶等,持续时间超过
1年的,可以按完工进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确定收入的实现。在动产销售收入实现的
时间上,《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
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可分为七种类型。即: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
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
交给买方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
收手续的当天;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
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
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纳税人发生增值税细则第四条第(三)项~第(八)项
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为货物移送的当天。因此企业经理需要注意收入实现的时间
界限。如果应税收入产生而会计核算中未记入收入的应及时调增收入并相应调增销售
成本,在后期会计收入实现时还应注意作相应的纳税调减。属于预收性质的款项如货
物已发出仍然挂账的则应及时转作收入,核算成本,计算所得税。
再有,是注意销货退回、折扣、折让手续的合法性。对于销售退回、折让、折扣
业务,企业是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申报时,此项内容还要作具体分析。对销售退回、
销售折让,《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第十二条有规定,应审查是否取得合法的
退货凭证或折让证明单;对于销售折扣,《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7〕191号)规定,应检查折扣后的金额是否与销售全额开在同一张发票上,
否则,不得按扣减后的金额申报所得税收入。
最后,还要注意视同销售的特殊情况。《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6]79号)及《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2003]45号)规定,企业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
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以及将外
购的原材料、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有价证券用于捐赠,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尽管
会计上不作收入核算,企业也应分析“应付福利费”、“在建工程”、“原材料”、
“库存商品”、“产成品”等账户中的明细科目进行收入申报。其产品的销售价格,
应当参照同期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确定,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
法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申报所得税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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