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法核算投资不能递延纳税
录入时间:2004-02-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8/2004信息】 有人认为,采取成本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
可以递延缴纳所得税,其实不然。
首先,成本法与权益法并不能任意选择。《企业会计准则———投资》规定,长
期股权投资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
无控制、无共同控制且无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应采
用权益法核算。
企业在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时,只能根据投资准则规定的原则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
权益法。
其次,对投资收益的所得税处理,应按税法的规定办理,与会计核算的方法无关。
《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除
另有规定者外,不论企业会计账务中对投资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企业会计账务
上实际作利润分配处理时,投资方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这种确认投资所得的
方法实际上与成本法确认投资收益的方法相同。如果采取权益法核算,在年末按照被
投资方实现的净利润确认的投资收益,无需纳税,应作纳税调减处理。在次年被投资
方确认利润分配时,再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
另外,如果投资方税率小于或等于被投资方实际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其投资所得
无需计算纳税。因此,无论是采取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其所得税处理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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