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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捐赠扣除额计算方法的改进

录入时间:2004-01-08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8/2004信息】 公益、救济性捐赠,是指纳税人通过中国 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自然灾害的地区、 贫困地区的捐赠。《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 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现行做法是:(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总额)×3%=捐赠扣除额。笔者认为, 捐赠总额包含了准予扣除部分和超过国家规定允许扣除的部分,因而上述公式括号内 应减去准予扣除额或实际扣除额后,才是《暂行条例》中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 公式应改为:(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总额-捐赠扣除额)×3%=捐赠扣除额。由 此不难推算出,捐赠扣除额=(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捐赠总额)×3÷103。   例如:某内资有限公司销售收入2000万元,销售成本1000万元,管理费用、财务 费用、销售费用各100万元,公益捐赠100万元,账面应纳税所得额600万元。求捐赠扣 除额。   设捐赠扣除额为X,则:   按现行做法,X=(600+100)×3%=21(万元);应纳税所得额=600+100-21= 679(万元)。   按笔者做法,X=(600+100-X)×3%,X=20.38835(万元);应纳税所得额= 600+100-20.38835=679.61165(万元)。   验算:679×3%=20.37(万元),不等于原计算的捐赠扣除额;679.61165×3% =20.38835(万元),刚好等于捐赠扣除额。 (ae20031205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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