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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4-01-05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5/2004信息】 近期,笔者所在税务机关根据群众举报, 对某木制品公司2002年销售木制品未纳税情况进行了专案稽查。   经查发现,该单位2001年曾与个体户史某签订了生产经营承租合同。合同规定: 自2002年1月起将木制品公司承租给史某全权经营,承租期内,史某有权对产品的开发、 生产、销售做有效决策,管理人员、生产人员由史某自主聘用,工资自付,经营活 动中产生的债权、债务由史某自主承担。同时在检查中又发现,史某承租该公司以来, 未改变被承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及税务登记,而仍以被承租企业——某 木制品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以某木制品公司的名义开设银行账户,其 经营收入均入该账户,并且以木制品公司的名义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因此, 稽查人员认定该木制品公司是史某2002年承租经营木制品应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 义务人,并对其未按规定未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作出了追缴税款及处以罚款的税务 处理及处罚决定。该公司财务人员觉得不理解,要求给予解释有关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租赁经营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号) 第一条规定:“企业全部或部分被个人、其他企业、单位承租经营,但未改变被承 租企业的名称,未变更工商登记,并仍以被承租企业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 论被承租企业与承租方如何分配经营成果,均以被承租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 就其全部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史某承租经营某木制品公司,不论史某与 木制品公司之间如何分配经营所得,由于其经营活动以木制品公司名义对外经营,该 木制品公司就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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