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注销前如何清缴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
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必须向税务机关清缴税款。但是,
由于清缴税款特别是所得税清缴的计算比较的复杂,因而绝大多数纳税人甚至于税务
稽查人员都有可能出错。为了避免出错并防止和消除纳税人注销中的税收流失,笔者
结合自己工作与学习的体会,谈谈纳税人注销前的所得税清算与清缴。
首先,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条规定:“纳税人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应
当……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所得税汇算清缴。”因此,任何一家企业在注销
前都必须将注销当年的生产经营成果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所得税纳税申报并
缴纳税款。但是,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必须注意一个问题,即
当年的生产与经营并没有12个月,那么其计税所得需不需要换算成12个月的计税所得?
为了解决这一个问题,我们必须明确“应纳税所得”。什么是“应纳税所得“呢?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纳税人每一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
除项目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额。”《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进
一步明确:“条例第四条所称的纳税年度,是指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纳税人
在一个纳税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
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照这些规定,我们容易得出
这样一些结论:第一,“应纳税所得”是纳税人某个纳税年度内的应税所得;第二,
纳税年度与公历一致,即从1月1日始到12月31日终;第三,如果纳税人经营期不足12
个月,则实际经营期即为一个纳税年度。再将这些观点综合,我们又会得出这样的结
论: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没有12个月的,其实际经营期就是一个纳税年度,其经营期
内的所得也就是该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分析至此,我们也就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
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满一年的,其经营期内的所得就是税法上规定应纳税所得额,
既然是年应纳税所得,那么,我们又为什么还要对其进行换算呢?按照现行税收法律
法规的规定,再经过层层的推理与分析,我们认为经营期不足一年的纳税人,其生产
经营所得无须换算成全年的应税所得,而是直接根据计税利润与对应的税率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鉴于此,企业申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只须用计税所得直接乘
以适用税率即可。比如说某纳税人2003年7月份申请注销,其计税所得为29000元,那
么,该纳税人应当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即为29000×18%=5220元。
其次,纳税人也应当申报缴纳清算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第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依法进行清算时,其清算终了后的清算所得,应当依照
本条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
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个纳税年度。”对照这两条规
定,我们说任何一个企业在注销时,如果存有清算所得,还必须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但是要得到清算所得额却需要经过十分复杂的计算。清算所得是清算时的全部资产
或财产,减除清算损失和清算费用、负债、企业未分配利润、公益金、公积金和补缴
资本后的余额。具体可按下列程序计算:
1.计算确认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变现损益=存货变
现损益+非存货资产变现损益+清算财产盘盈
2.计算确认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全部清
算财产变现损益-应付未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清算费用-企业拖欠的各项
税金-尚未偿付的各项债务-收取债权损失+偿还负债的收入(因债权人原因确实无
法归还的债务)
3.计算清算所得:清算所得=企业的净资产或剩余财产-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
-企业税后提取的各项基金结余-企业的资本公积金-企业的盈余公积金+企业法定
财产估价增值+企业接受捐赠的财产价值-企业的注册资本金
企业全部清算财产,包括宣布清算时企业的全部财产以及清算期间取得的资产。
已经作为担保物的财产相当于担保债务的部分,可以不计入清算财产,但也不得从清
算财产减除担保负债。企业在宣布终止前6个月至终止之日的期间内,下列处置财产
的行为无效,清算机构应追回其财产,作为清算财产: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
非正常压价处理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
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企业清算费用包括法定清算机构成员的工资、差旅费、办
公费、广告费、诉讼费以及清算过程中所必须的其他支出等。
对于不缴纳企业所得税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在注
销时同样也须首先申报缴纳注销当年的个人所得税,然后再行计算缴纳清算个人所得
税。在具体的计算上两者也是相似的。
另外对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时除要申报注销当期生产经营所得和清算
所得外,还有一项额外的要求,即在财产进行最终处置,也就是将企业缴纳清算企业
所得税后的净财产,分配给各个个人投资者时,还必须依照个人所得税税法的规定代
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当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又规定: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由于私营企业中的有限责任公司是由个人共同投资兴办的也就是说个人对该企业拥
有股权,企业缴纳清算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实质上也就是企业投资者最终的投资收益,
即利息或者股息。自然,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个人投资者应当申报缴
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
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因此,企业在对最终
财产处置时必须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ap20031201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