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个人合伙企业有别于一般企业
录入时间:2003-12-3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1/2003信息】 自1994年我国进行新一轮税制改革起,个
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就一直与其他各类企业一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在取得投资收益时再行计
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这样的结果就是造成了个人投资收益的重复课税,在相当程度上
影响了民间资本的投资。鉴于此,为鼓励民间投资,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00年
对个人独资与个人合伙企业纳税收政策进行调整,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这两类
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而只征收一道个人所得税,并对这两类企业计缴个人所得税
时的有关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使得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
纳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与一般企业的税前费用扣除标准不尽相同。
但是由于从1994年至2000年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计缴企业所得税的时间
较长,并且在实际经济工作中,这两类企业的财务会计人员多是原先在国有或者集体
企业工作的财务会计人员(当然,这些人员在个人独资或者合伙企业中可能是专职的
也可能是兼职的),对一般企业的应税所得额的计算与确认比较熟悉,而对个人所得
税的政策却不太熟悉,因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的财会人员都是按照一般企业计算所
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和确认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的应税个人所得额。这在
很大程度上影响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与管理,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个人所得税的流
失。
综合现有的税收政策与法规个人独资企业、个人合伙企业与一般企业税前费用扣
除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工资费用
在工资费用扣除上两者的区别较小,即企业员工的工资都采取计税工资的办法进
行扣除,而且计税工资的标准也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法律法规
的规定确定。但是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的投资者个人的工资是不能在税前扣
除的。
二、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对于一般企业而言,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
额的2%、14%、1.5%的标准预提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即使这
些费用中已计提而未使用,仍然可以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在税前进行扣除。当然,
对于工会经费,必须要有专用的工会经费收据,否则也不能在税前扣除。
对于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而言:“企业实际发生的工会经费、职工福利
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在其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的标准内据实扣除。”
也就是说这两类企业不得计提三项费用,而只能在限定范围内据实扣除。
三、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用
在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用方面,两者存在较大的差异。个人独资企业每一纳税年
度发生的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可据实扣除;
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至于从事粮食类白酒生产的这两类企业是否
可以进行扣除,现行的政策并没有作出限定。也就是说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这类企
业的广告费应当认定是可以扣除的。
而一般企业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用是分开确定的。对于一般的企业其广告费的
扣除比例为当年销售收入的2%以内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
转。而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于食品饮料、制药、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
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等八个行业,其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则是
8%;一些高新技术产业如软件开发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
务机关审核,其广告费则可以在税前实行全额扣除。而粮食白酒生产企业的广告费用
则不得进行任何的税前扣除。至于业务宣传费用(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如
果企业业务属实并且取得了合法有效的凭证,那么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
可据实扣除。
四、各类准备金
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业不得计提任何的准备金,已经计提的准备金也不得
在税前进行扣除。但是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坏账损失、资产
损失等,按照程度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之后可以在税前进行扣除。
一般企业在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之后可以在应收账款5‰范围内计提。企业还可
以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准备金、商品削价准备金,并且都可以在所得税税前进行扣除。
对于存货与资产损失也可以在报经主税务机关审批后进行扣除。
五、公益性、救济性捐赠
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凡是按照规定的
条件向中国红十字事业、向农村义务教育事业、向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向公益
性青少年活动场所以及向防治非典事业等的损赠,都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
但是对于其他的捐赠。两种规定却有很大的差别:对个人独资企业与个人合伙企
业而言,其用于公益性的、救济性的捐赠可以在应纳税所得额的30%以内据实进行扣
除。而对于其他一般的企业,其扣除比例则是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
六、对外投资收益
按照现行的税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个人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者对外
进行投资所取得的投资收益并不并入企业收益或者收入,而是单独作为个人投资者取
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所得直接课征个人所得税。
而按照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一般的企业对外投资的收益则须并入企业的应税所得
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ap20031201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