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现金折扣是销货方为鼓励购货方及早回款
而给予购货方的优惠。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对这部分现金折扣,通常采用以下两种方
法:
1、由购货方在支付的货款中直接扣取。
2、为便于企业间对账,销货方要求购货方全额回款,回款后,销货方再根据约
定的现金折扣政策,计算出购货方应享有的折扣额,由销货方返还购货方。
以上两种方式,不论采用哪一种,销货方均要求购货方提供有购货方财务专用章
的收款收据,以此作为凭据计入“财务费--理财费用”科目(企业开出发票确认收入
时,未扣除现金折扣部分,全额作了销售收入)。
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计入财务费用的这部分折扣,企业可否全额作
税前扣除,为什么?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7]472号),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
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
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因此,销售折扣能否税前扣除和购货方付
款方式无关,而与销货方发票开具情况有关。但是,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如果
是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 (m200310046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