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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二)

录入时间:2003-12-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2/30/2003信息】 三、工资薪金支出   (一)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 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功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 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包括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企 业超过规定标准交纳或发放的住房公积金或各种名目的住房补贴,一律作为企业的工 资薪金支出。   (二)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的包括:   1、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2、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超出国家规定的缴 款,应当作为工资管理)。   3、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 路费等);   4、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5、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6、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7、独生子女补贴;   8、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9、总局认定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三)企业员工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除外:   1、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 所人员等;   2、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以及与 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原企业职工;   3、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四)工资的扣除:   1、一般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制度。四川省现规定人均月扣除限额为800元,实际发 放工资在标准以内据实扣除;超标准部分不予扣除。   2、对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的:   (1)凡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符合“两低于”条件的,其发 放的工资准予税前扣除。   (2)符合“两低于”条件,A、若实际发放工资总额高于按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效 益工资的,只能扣除等同于效益工资部分,超出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扣除;B、 若提取的效益工资高于实际发放工资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定,其当年实际发放的 部分,可以税前扣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或挂在“应付工资”科目,当 年尚未发放的部分,当年不得扣除,但可以在实际发放年度据实扣除。   3、饮食服务业按国家规定提取并发放的提成工资,准予据实扣除;   4、对实行工效挂钩的事业单位,按上述工效挂钩办法执行;对未实行工效挂钩 的,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其发放的工资允许据实在税 前扣除。对不执行上述两种办法的,按计税工资管理办法执行。   5、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同时具备规定的条件时准予扣除。   6、中介机构工资薪金原则上实行计税工资制度;但特殊情况且已经实行内部财 务包干办法的,经批准,可在收入总额30%~45%以内实行职工工资及个人经费统一 包干。   (五)职工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   1、计提标准分别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14%和1.5%提取。由于在税收上 对工资的扣除有规定,所以纳税人已按职工工资总额提取的三项经费,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应以调整后的工资基数进行调整。   2、对纳税人超过标准提取的三项经费,要对其超过部分进行调整,不得税前扣 除。   3、建立有工会组织的,必须实际解缴,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 用收据》准予扣除,否则,其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在税前扣除。   4、企业若提取职工教育费,则不得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教育费用。   四、技术开发费(其技术开发及设备需有关部门认定)   (一)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指研究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不 受比例限制,可据实扣除。   (二)盈利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度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 核批准,可以再按照当年度技术开发费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但是,若实际发生额的50%已大于当年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抵扣不超过应纳税所 得额部分,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得抵扣。   亏损企业发生的研究费用,只能按规定据实列支,不实行增长达到一定比例抵扣 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   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技术开发费,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入技术 开发费实际增长幅度的基数和计算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三)企业因技术开发而购置的单台价值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设备应单独管 理,不提取折旧,费用直接进入技术开发费;超过1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管理,提取的 折旧费进入技术开发费。   (四)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指不是资助企业所属或投资的,并且其 科研成果不是惟一提供给资助企业的)的研究开发经费,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 得额中扣除。当年度所得额不足抵扣的,不得结转抵扣。   (五)从1999年7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从设备购置当年 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新增企业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抵免的投 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设备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最长 期限为5年。已经享受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补 缴已抵免的所得税。 (m200310049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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