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固定资产捐赠要缴税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某公司2003年3月接受国内一家大型企业
的捐赠,取得一套价值120万元纳采掘设备。该公司财务部门按照《企业会计制度》
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将该固定资产的价值记入了“资本公积”科目。2003年7月,当
该公司向地税局预缴2003年上半年的企业所得税时,地税局的同志要求该公司将接受
捐赠的固定资产价值并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的会计对此感到十
分困惑。
其实,将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记入“资本公积”账户是没有错的,但这并不意味
着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
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缴纳。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
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二条第三项明确规定:“企业接受
捐赠的非货币性资产,须按接受捐赠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依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
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以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均匀计入
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m200312063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