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某国有工业企业因经营不善,现已宣布破
产,全部职工实行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对现有资产进行变卖,由个
人购买重新注册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目前公
司职工绝大部分是原企业人员。问:这两家企业能否享受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四条
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四条大意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
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的可以3年免征所得税(有些行业除外)。个人购买经营不善破产的企业资产后
成立的新企业,在主体资格上如与文件规定不符,不能享受208号文的优惠政策。 (m200312065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