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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主体资格

录入时间:2003-12-2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6/2003信息】 某国有工业企业因经营不善,现已宣布破 产,全部职工实行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同时,对现有资产进行变卖,由个 人购买重新注册两家有限责任公司(工业企业),生产、经营范围未发生变化,目前公 司职工绝大部分是原企业人员。问:这两家企业能否享受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四条 的税收优惠政策?   答:财税[2002]208号文件第四条大意是指“国有大中型企业通过主辅分离和辅 业改制分流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兴办的经济实体”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达到职工总数 30%以上的可以3年免征所得税(有些行业除外)。个人购买经营不善破产的企业资产后 成立的新企业,在主体资格上如与文件规定不符,不能享受208号文的优惠政策。 (m200312065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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