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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损失能否在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3-12-02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2/2003信息】 2002年,某单位有56700元的应收账款已无 法收回,经董事会批准,作为坏账损失在税前列支。税务人员在查账的时候指出,该 坏账损失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能在税前列支,问:是否有这个规定?   答:根据《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文件的规定: 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 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 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 失,一律不得自行扣除。所以该单位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未经税务机关审批不能作为 坏账损失在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所得额,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                           (i 2003 011 038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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